來源:沈陽市網信辦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機關的公信力,打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遼寧省行政執法行為文明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禁令。
一、嚴禁影響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限制其行為,凡是設定行政管理規范均需經過公平競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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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禁對市場主體失信違諾。依法作出的規劃、政策、承諾、決定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予以補償。
三、嚴禁違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應在辦公場所公示。要公開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要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當事人使用。
四、嚴禁干擾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實施檢查。非經批準不得對市場主體進行重復檢查或以執法為名非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活動,插手內部事務,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按照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行政檢查行為必須100%納入臺賬管理。
五、嚴禁以罰代管濫用行政處罰權。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應當采取普法宣傳、教育輔導、規勸提醒等方式進行管理,適用《沈陽市全領域包容免罰清單》不予行政處罰。涉企普通程序行政處罰須于生效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六、嚴禁隨意使用行政強制措施。建立健全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嚴格區分邊界,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變相使用停水、停電等手段迫使市場主體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七、嚴禁不按裁量基準使用裁量權。廣泛采取發布信息、提醒、建議、引導等預防措施,防止當事人做出違法行為;依法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八、嚴禁以罰代刑縱容違法犯罪。加大對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部門協作機制和行刑銜接機制的落實,對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案件處理、信息通報等環節要永久記錄、歸檔備查。
九、嚴禁以權謀私尋求部門利益。不得超越權限執法或趨利性執法、選擇性執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十、嚴禁簡單粗暴損毀執法形象。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全程約束執法行為,自覺遵守公序良俗,正確處理相關批評和矛盾,不斷強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覺接受監督,維護執法隊伍良好形象。
違反上述禁令,或做出損害經濟發展、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沈陽市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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