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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閩南師范大學閩南文化研究院教授施沛琳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臺灣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現況初探》,作者表示:本文初探“臺灣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現況”,除說明臺灣當局對文化遺產之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機制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與推廣方面,梳理了各年齡階段之非遺教育,并針對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之可能發展提出拙見。文章內容如下:
一、定義
本文初探臺灣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亦簡稱“非遺”)教育現況之前,首先厘清“文化遺產”相關定義。①“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主要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與臺灣當局相關“法令”所界定。“文化遺產”的概念有二,一為“物質文化遺產”,即“有形文化資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即“無形文化資產”,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且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
(一)物質文化遺產
全世界針對文化遺產的探討,來自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一項會議中通過的“威尼斯宣言”。該宣言的第11條強調了應尊重各時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當物,亦即:各國或各地區應整體性看待文化遺產。爾后,其精神也于各相關法規或宣言中予以強調。
“威尼斯宣言”宣布之后,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制定了《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②該項公約將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復合式遺產(Cultural &Natural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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